分租單位屬嚴重濫用公屋?在家做小手作有冇犯法?一文睇清房委會最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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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問題一直備受關注,為打擊濫用公屋現象,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去年底通過了一項「舉報濫用公屋獎」獎勵計劃,並於1月15日起全面實施。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於周一(3日)開會商討《房屋條例》的修訂建議,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變為刑事罪行,違者不但會被中止租約,更可能要面臨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政府修訂房屋條例打擊濫用公屋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於周一(3日)開會商討《房屋條例》的修訂建議,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和房屋署助理署長(策略規劃)楊樂詩解釋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和其他濫用情況等。
根據房委會網站資料,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
- 把單位分租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而其餘常見濫用公屋的行為包括:
- 丟空單位(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
-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若公屋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將被不作警告下中止相關租約,前租戶及其年滿18歲之家庭成員在租約中至起5年內將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日後再申請時亦不會獲派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公屋單位。
此外,房委會有計劃修訂相關罰則,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變為刑事罪行,違者不但會被中止租約,更可能要面臨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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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濫用行為的界定
政府對於何謂嚴重濫用公屋有明確的界定,當局以過往有公屋戶把單位用作商業活動用途為例,如開設未經許可的小雜貨店或補習社,並經常有外人出入,設有收費價目表等行為,都可被視為違反租約,而非嚴重濫用公屋,房屋署可發出遷出通知書;何永賢補充指,如果住戶把單位變成雜貨店,向鄰居出售豉油、雞蛋或糧油食品,而非「你借啲雞蛋俾我,我又借啲豉油俾你」等一般鄰里關係,就需要多加注意。
此外,打工仔有時難免要在家工作,或有些人會在家中自製小手作再帶到市集販售,只要並非把單位當作小店舖做生意,這些行為會被容許。何永賢補充,雖然有些市民會用公屋地址作商業登記,但只要實際上進行商業活動的地方並非在公屋單位內,地址只用作聯絡地址等非商業用途就不算「嚴重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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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