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收窄刑責範圍麥美娟:冀減輕業主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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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將於下星期在立法會大會上恢復《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二讀,提出的修訂案旨在收窄不當備存法團文件的刑責範圍。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表示,此舉是希望能夠減輕業主加入法團時的憂慮。

明確責任,減少誤解

麥美娟指出,過去增加的刑責主要集中在法團委員身上,引起部分議員的擔憂。他們擔心這可能導致業主不願意擔任法團成員。「之前增加刑責在法團委員身上,有議員擔心如果加太多刑責,業主就不擔任法團成員,後來我們提出修正案,指明負責的人。我們要求法團保存招標文件、會議紀錄等,如果上屆法團交付文件時已經沒有那份文件,責任就不在現任法團,就應該在當時負責法團的人,就是負責任的人。」

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

麥美娟進一步解釋,修訂建議在進行大型維修工程前,法團必須召開業主大會,向業主明確公布每戶需要攤分的費用。此外,為了確保決策過程的公正性,要求至少有5%的業主必須親自出席會議。「她又說修例建議提出大型維修工程前,法團須召開業主大會,公布每戶攤分的費用,並且有5%業主親身出席,是為了避免有人手持大量授權票,主導公司的選擇,令工程費用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