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博覽 | 商家賣疑過期2周急凍食材!負責人咁樣解釋
美食博覽商家賣疑過期2周急凍食材
該網民於Facebook群組「中伏飲食報料區」發文,指在美食博覽舉行首日(17日)就去到寶達Boatat Foods購買了$75/5包的「魚籽海苔爆蛋」,包裝正面雖有寫「此日期前最佳」,但就沒有日期表示,只簡單寫上「(日/月/年)」。其後樓主翻到背面,就見到「2023.08.03」及「非即食」兩行字,令事主疑惑不知8月3日是否就是「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假如是的話,就表示該包丸已經過期2周!


商家解釋該為「生產時打印的製造日期」
事件引起網民討論,有網民指出食品已過期,也有網民表示即使過了「此日期前最佳」所列明的日期,並不代表食物已經變壞或變質,因此仍然可以食用。樓主發文後翌日,群組管理員表示收到該品牌的官方來信,指留意到相關貼文,希望更正相關資料。負責人指「包裝後面的日期為生產時打印的製造日期」,並非標籤上所指的「此日期前最佳」。

網民唔buy:點解釋都有誤導成份
不過對於這個解釋,網民都表示「不接受」,認為樓主「有圖有真相」,但商家卻只用一句解釋便意圖推翻,說服力實在不夠,更直言「呢間公司淨係話呢個係生產日子,咁佢又唔貼出包裝上既食用日期比人參考,好誤導人」,有網民就指出「生產日期變此日期前最佳都係個問題啦」,甚至建議樓主「報海關,一定係誤導」。

商家或已違法、可判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內的「預先包裝食物的標記及標籤」規則,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加上說明適當保質期的可閱的標記或標籤,即「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而在今次的事件中,假如真如商家所說那是「製造日期」,即表示商家已違反第132W章第4A(1)及5(1AA)條,,可判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這個解釋可說是「越描越黑」。

資料來源:Facebook群組「中伏飲食報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