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丨女子港鐵站內騎行電動行李箱 穿梭月台惹爭議 網民意見分歧
女子港鐵站內騎行電動行李箱
據網上流傳的影片顯示,在港鐵上環站的月台通道中,有名女子騎著電動行李箱穿梭於人群中,前往月台等候列車。當時站內的人流並不擁擠,該女子騎行的速度也較慢。儘管如此,拍攝者對此行為表示不滿,附文寫到「鬼唔望爆炸,炸到閪巴爛。」
有眼利網民留意到,該款電動行李箱疑似是近年流行韓國及內地的款式,韓國女子團體BLACKPINK曾多次使用此款電動行李箱出入機場。
睇片
網民反應兩極
影片引起網上熱烈討論,有部分網民猜測片中女子有個人原因才不得已使用電動行李箱,「可能佢行動不便呢」、「人哋可以係 膀胱有病唔方便行路呢」。
亦有網民認為在港鐵站內騎行電動行李箱是危險的行為,並應該被禁止「這種電動行李喼犯法的」、「呢啲人呢有冇咁懶啊行兩步都唔想!」等評論層出不窮。
然而,也有人認為這並不構成大問題,「乜都有hater(攻擊他人的人)」、「咁都酸?」、「望落去好X慢,點影響人呀?,點樣唔安全呀?」等意見表達了對該行為的寬容。
電動行李箱相關規例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4A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雖然電動行李箱未包含在上述規定中,但同章第25條亦列明,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
另據運輸署資料指出,現時使用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可能違法,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表明,任何人若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被罰款2,000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