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審訊焦點:法庭探討被告參與程度律政司界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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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中,45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罪,其中包括戴耀廷等人。法庭特別邀請控方來界定各被告在案件中的參與程度。控方表示,組織初選的人士不可能不是「首要分子」,但也承認參與程度有所不同。「組織者不可能非「首要分子」」,控方如是說,同時認可參與程度的差異性。
被告押送及分類討論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等五人,作為初選的組織者,被從囚車押送至法院。根據港區國安法,判刑時需考量被告的參與程度,並將其分為「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或「其他參與者」。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出,組織初選的人士屬於領導角色,其參與程度自然高於一般參選者。「組織罪行的人不可能不是「首要分子」」,萬德豪強調,法官李運騰則提到,即使是同一串謀,各人的參與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法官與控方對話
在討論中,另一名法官陳慶偉詢問控方哪些被告應被視為「首要分子」。萬德豪則表示,控方不應該對被告進行歸類,但陳慶偉反駁說,控方心中必有其立場,若法庭將戴耀廷列為「其他參與者」,控方勢必會提出上訴。
求情與量刑建議
萬德豪建議法庭在考慮被告的決策、組織或指揮程度及謀劃的細節來決定其是否屬於「首要分子」。對於「積極參與者」,則可根據被告對初選的熱情來進行評估。此外,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在庭上的作證,符合《港區國安法》第33條的規定,因此可考慮從輕處罰。「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萬德豪提出,建議法庭在量刑時考慮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