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討論會發展局回應填海工程時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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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日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允許在維港進行獲批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並設定了八年的完成時限。此事在海濱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引起熱烈討論。發展局在會議中表示,若工程超過規定時限,財政司司長將只能要求負責人盡快完成工程。
委員會成員提出疑問
在討論中,委員會成員楊詠珊提出疑問:「如果七年、八年都無法完工那怎麼辦?要罰錢、復原工程、不讓工程繼續,還是找人代為繼續工程?可以怎樣『補返隻鑊』?」對此,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回應:「實事求是,的確很難,工程開展了一定是有利公益當初才會批准,不會因為過了(時限)而立刻要停止或者不能繼續,我相信實際上不是很合理及實際?如果是政府部門有內部守則,當初研判時為何判斷錯誤,如果私人工程,可能要再思考一下如何有懲罰。」
修訂條例新提案
修訂條例中,政府亦提出允許符合特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申請填海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對此,有委員建議為類似工程設定上限。對此,甯漢豪表示,既然是為了拆牆鬆綁,就不應再設置過多限制,並強調已有審批機制以確保工程的合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