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落實取消!MPF不能當遣散費/解僱長期服務金計算|好生活百科
1. 什麼是強積金對沖?
根據香港的《僱傭條例》,僱員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可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強積金對沖即是僱主可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消相關之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員離職後,僱主需要額外支出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而僱主為員工供的MPF則會繼續留在強積金戶口內。
*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2.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領取遣散費?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可以領取遣散費: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
- 遭停工
3.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離職,就可以領取長期服務金:
- 被僱主解僱(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在職期間死亡
-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
-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4.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款額以港幣$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5.取消強積金對沖是否具追溯力?
不具追溯力,生效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可被對沖。即打工仔最快要到2025才能不被僱主以MPF代替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6. 取消強積金對沖對僱主僱員有何實際影響?
取消強積金對沖對僱主僱員都有影響,站在僱主角度看,即是要為每名合資格離職員工額外支付一筆錢,而對員工來說,則是拿回自己應有的款項。以下為大家舉一個例子:
員工月薪$25,000,強積金自己及公司月供各5%,即雙方各$1,250元。受僱於同一公司6年後,僱主不再與其續約,員工可申領長期服務金,即$25,000 x 2/3 x 6 = $100,000。
取消強積金對沖前 |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 | |
僱主MPF供款累計權益 | $90,000 | $90,000 |
僱員應得之長期服務金 | $100,000 | $100,000 |
被對沖金額 | $90,000 | $0 |
僱主額外支付 | $10,000 | 首3年:50%,上限$3,000 第4-5年:55%-65%,上限$25,000 第7-9年:70%-80%,上限$50,000 第10-11年:80% 第12-13年:85% 第14-19年:90%,上限$72,000 第20-25年:95%,上限$76,000 第26年後:100%,$100,000 |
僱員可得 (僱主MPF供款+長期服務金) | $100,000 | $190,000 |
7.政府對僱主是否有補貼?
取消強積金對沖的首3年僱主及政府各付一半,但僱主承擔金額以$3,000元為上限,其餘由政府承擔,其後僱主承擔金額將分階段提升,首9年會有封頂金額,如果僱主每年開支少於50萬,僱主最多只需付$5萬元,其餘由政府承擔。第10年開始僱主須支付8成,直至25年後,政府將不再提供任何補貼。如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開支超過$50萬元,超出部分不設封頂,僱主承擔比例亦會遞增,政府的總財政承擔額預計約332億元。
資料來源:勞工處